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为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省经信委核准或转报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纲》(附件1)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附有关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省属企业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
2、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的文件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等)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3、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4、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九条 省经信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文件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需委托评估咨询的,在申报材料齐备后的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及咨询。
第十一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由省经信委煤炭办牵头办理;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由非煤办牵头办理;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由节能处牵头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由技改处牵头会同有关专业处室办理。
第十二条 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可视需要征求有关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省经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2),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项目所采用的技术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经信委申请延期,省经信委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省经信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