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索 取 号MJ003130601201006001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10-06-0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过程。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

第四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项目单位向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一式2份,如实填写《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及技术清单》(见附件2),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资料。备案报告应包括项目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所采用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项目建设年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五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由省经信委非煤办牵头办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由煤炭办牵头办理;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由节能处牵头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由技改处牵头会同有关专业处室办理。

第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国家投资管理部门上报,并对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省经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报告单位发放《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见附件3)。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的备案项目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各市县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施行。

                                                             二○一○六月三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xls
    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及技术清单附件2.xls
    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附件3.xls
  信息来源: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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