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索 取 号MJ003010500201006002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10-06-28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结合滁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加快滁州工业技术创新步伐,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与平台。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中心)工作。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有:

(一)汽车(零部件)产业;

(二)机械制造业;

(三)家用电器制造业;

(四)化工制造业;

(五)纺织制造业;

(六)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

(七)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

(八)新材料产业;

(九)农副产品深加工业;

(十)非金属矿深加工业;

(十一)其他。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负责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原则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连续2年保持盈利;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经贸委(发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附件二)。

(二)所在地经贸委(发经委)会同同级发改委、科技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步审查和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进行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复审,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对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在认定一年后,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做好上两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自评工作,并认真编写年度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即《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总结报告》(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附件二)。报送所在地经贸委(发经委),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

(二)所在地经贸委(发经委)对市级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经委(评价材料一式2份)。

(三)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级技术中心上报的总结报告和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进行分析、打分、评价,得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之间的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评价得分在60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委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撤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一)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的;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撤消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将享受《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以及《实施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条 市经委在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项目上,将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安徽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计划》、《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计划》,优先列入《滁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技术创新项目库、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优先列入《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市发改委优先申报国家和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等高技术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通过项目获得专项资金对市级技术中心的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以及《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每年年初列入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扶持,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市经委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导向和技术中心实际发展状况,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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