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索 取 号MJ003040500200907002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9-07-28
转发滁州市财政局、经委《滁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 2008 19 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滁发( 2007 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本级及市开发区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生产性服务业、管理信息化等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二)对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费用的补助;对企业上市融资费用的贴息与补助;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的补助与奖励。

(三)对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项目予以贴息或补助;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中小企业项目予以贴息或补助。

(四)对在外创业(或务工)回滁创业人员、大学生毕业回乡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初创企业项目的补助或奖励;对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产业集群项目、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项目的补助。

(五)对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研发或购买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在省、市内实现产业化的,择优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六)对融资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等发展环境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培育等项目予以贴息或补助。

(七)为促进市级工业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市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实施的财政奖励政策。

(八)为市本级及市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而开展的各类评比表彰奖励及会议费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的支持方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补助)的方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等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或奖励的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额度按企业项目建设落实的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补助额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根据使用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按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对企业所减免的费用额确定。奖励性项目的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对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周年以上;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三)近两年来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 70%

(四)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

(五)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年初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经委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一)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提供开展服务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申报前一月度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的评价材料。

市经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增减。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审核合格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联合下发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通知。市财政局对市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各县(市、区)经委、财政局应在每年 2 月底前分别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项目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核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滁财企字〔 2007 217 号)同时停止执行。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人

 

         业基本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注册地点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

权益

 

 

 

前一年度

上一年度

本年度预计

 

销售收入

 

 

 

 

上缴税金

 

 

 

 

利润总额

 

 

 

 

项目名称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项目类别

 

 

自有资金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银行贷款

 

核准或备案文号

 

 

其他资金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主要建设  内容

 

 

 

 

申请支持方式及金额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资助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额

 

 

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滁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服务体系建设类)

 

企业或机构名称:

 

 

 

单位:万元/

企业或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或机构统一代码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职工人数

 

企业或单位性质

 

营业场所面积

 

服务范围

 

服务收入

 

服务中小企业  收入比重(%

 

专业人员数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总额

 

联系人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服务类型

 

2年主要       服务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公章)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公章)           

市级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公章)           

备注:企业或机构性质:国有及国有控股、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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