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节能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和明光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部门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相关部门、2家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按《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计分表》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各项指标得分,并在此基础上按《节能自查报告编写大纲》的要求编写自查报告。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节能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节能要求,确定下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经贸委(市节能办)。经贸委会同监察局、人事局、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部门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三)对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经贸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贸委组织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滁州市经贸委。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对各相关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部门,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经贸委和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