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 关心集体,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五) 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多方面有突出成绩,综合素质优秀,在同学中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从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应适当照顾家庭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有旷课行为。
(四) 有补考或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
(五)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六)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七)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如无异议,将初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省厅。
(二)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道德品质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 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各方面有较为突出成绩。
(五)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电脑、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服饰等)。
(六)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七)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当学年专业成绩排名班级前40%以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40%以内。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一学期旷课1次以上。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五)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六)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表现。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系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或分按学期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评选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初选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厅。
(二)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
予以答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省财政下达的额度为准。分十个月发放。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人数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二)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六) 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七)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八)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一学期旷课1次以上。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六) 个人未通过宿舍6S认证。
(七)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 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而且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资助人数、等级划分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分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名额分配时原则上向低年级适当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综合成绩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严格审核,并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初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厅。
(二) 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系部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