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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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9-3-18 14:36:57
关于实施滁州市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重点进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服务联系基层外贸制度化、常态化,更好地服务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企业,我局决定实施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现将《滁州市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人员与我局密切配合,确保进出口重点跟踪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保持全市进出口稳定增长作出贡献。

联系人:黄  静 姚世强  电话:0550-3044354,3029323 

  真:0550-3028907 邮箱:mfk-huangjing@163.com

 

附件:1.滁州市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

      2.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滁州市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服务联系基层外贸制度化、常态化,加大推进进出口的工作力度,以“保存量、促增量、调结构”为主线,促进全市进出口稳定增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点进出口企业,原则上根据上年进出口实绩确定(500万美元以上),适当考虑进出口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年中可根据企业进出口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条  联系人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活动和进出口动态等;

(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第四条  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和了解商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企业与市商务局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本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转达商务部门信息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配合市商务局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及各项调研工作;

(四)及时反映企业对市商务局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登记表,并提交给市商务局记载存档。

第六条  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提交新的《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第七条  联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可以要求企业更换:

(一)不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职责;

(二)市商务局认为不宜再担任联系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确定一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与跟踪联系的企业保持密切的电话联系,同时每月至少要到跟踪联系的企业实地调研一次。

第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类或分片召开企业联系人座谈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了解企业要求商务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困难,听取企业对改进市商务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商务局。

                                                

重点进出口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号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姓 名

固定电话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企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指定        担任本企业的联系人,本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注:请认真填写此表相关内容,并提交市商务局。

 
  信息来源:滁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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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滁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30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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