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草案)
二、申请条件:申请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蚕农建立了长期的产销关系;
(二)有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三)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收购资金;
(四)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申请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蚕茧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四)收烘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五)评茧计量器具、烘茧和仓储设施证明材料;
(六)与蚕农签订的鲜茧收购意向书;
(七)专业知识技术人员的有效证件;
(八)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意见书。
四、受理程序:县级人民政府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按照鲜茧收购资格条件和站点布局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限: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意见,并在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