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二、申报条件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投产一年后。
三、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书面申请;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审计报告;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