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申报条件
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加工企业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正式的申请报告;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的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进出口合同;相应的加工贸易申请表(专用程序统一打印)。
四、办理程序
企业上网录入合同申请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市商务局,经网上确认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业务批准证。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告知。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