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商务局
索 取 号MA021070701200804002   内容分类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9-2-20 16:53:53
商务局办理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一、审批依据: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二、申请条件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1、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请示;
2、符合油库布局规划的可行性报告;
3、铁路部门同意搭建的具有接卸能力的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海事部门同意建设的专用水运码头和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设施的证明文件;
4、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设计与施工方案;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1、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请示;
2、新建、迁建加油站(点)符合所在地加油站(点)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
3、与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批发企业签定统一规范的《油品购销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加油站(点)建设设计与施工方案;
5、《成品油零售经营中请表》。申请表中“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必须填写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的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现场查看意见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属迁建加油站(点)的还应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规划、消防安全等部门提供的规划调整或现有加油站(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明文件。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1、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
2、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定油库的证明文件;
4、铁路部门同意搭建的具有接卸能力的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海事部门同意建设的专用水运码头和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设施的证明文件;
5、有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
6、《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送达市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3、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上报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送达市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3、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上报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经市商务局现场勘查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随申请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2、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经办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预审;
3、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上报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五、承诺时限
上述仓储、零售经营许可过程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信息来源:滁州市商务局
[返回]   [打印]  [关闭]   

发布单位:滁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3043044
备案号:皖ICP备08101212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