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等的精神,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