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商务局
索 取 号
:
MA021070601200602001
内容分类
:
发布文号
:
皖商合字〔2007〕77号
发文日期
:
2009-2-20 16:04:04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商务(外经贸)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商合字〔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组织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对没有能力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组织申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六日
信息来源
:滁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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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滁州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30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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