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效率,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文)、《关于印发〈滁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9号文)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模以下项目是指达不到本市有关规定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适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采购各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采购各类各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的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规模以下项目的招投标本着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招标:
招标人向市招标局申领《滁州市建设工程规模以下项目招标备案表》,并如实填写表中内容报市招标局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
招标人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发包价。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邀请五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招标人公布的价格。
(二)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类招标
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价,并邀请三家以上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企业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格为招标人公布的价格或费率。
(三)对于工程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由招标人自行询价,采购结束后如实填写《工程设备、货物采购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到招标局办理备案手续,5万元至30万元的设备、材料适用于公开询价的方式。
(四)工程造价咨询类招标
招标人依照安徽省有关取费标准结合滁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价,从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库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企业,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标局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一)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向投标人提出超越资质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标局将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在本市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八条 市监察局、市招标局将对适用简易招标程序的招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滁州市建设工程规模以下招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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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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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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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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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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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下浮比例(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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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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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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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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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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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估算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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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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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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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材料、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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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额估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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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自行询价 公开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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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签章) |
监督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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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货物采购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
我单位对 项目实施了采购,批准预算为 元,实际采购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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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情况说明 (注:本栏内容主要记录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过程的情况,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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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名称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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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小组人员签字(三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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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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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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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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