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和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减少投诉,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技术性较强的关键参数存在较多争议,无法仲裁的,迫切需要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仲裁意见。
第二章 咨询专家的抽取和费用支付
第三条 咨询专家原则上从局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可从外地抽取,专家抽取人数为1-3人。项目主办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有关科室的现场监督下现场抽取。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能够胜任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咨询专家的咨询费用由代理公司先行支付,该部分费用在招标结束后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聘请,为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项目的咨询和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三)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所获得的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咨询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故意损害招标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三)以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招标采购活动行为的。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咨询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